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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7号
2008-7-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内容告知有关企业。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出口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备案情况上报省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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