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违规报销费用等财务收支行为将受到处罚。这是我省新出台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规定的。这一规定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
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从9月1日开始,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有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违规报销费用等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